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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备案不能单方撤销

发布时间: 2016-06-06 11:36:02

来源:

分类: 购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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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2011年4月22日,陈龙化名购买第三人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富茂房产开发的金地商厦的三间店铺,并签订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富茂房产向东乡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东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对三份合同予以了备案登记。2015年2月5日,富茂房产申请撤销上述备案登记,2015年3月2日,东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决议撤销了三份备案登记。陈龙以东乡县房地产管理局仅根据第三人申请,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就撤销备案登记,不但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违反了法定程序,起诉至临川区法院要求撤销该决议。

东乡县房地产管理局认为,合同备案登记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只是行政部门加强监管的指导性手段,对权属不产生任何有效变更,不会损害陈龙的合法权益。另外,合同备案登记是开发商的一项单方面义务,责任主体为开发商,与陈龙无关,撤销备案也可以由预售人单方面提出。记者徐明整理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该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该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由此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第三人富茂房产的法定义务,一旦登记备案后,形成了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开发商的一种监管,同时也是对购房人因签订预售合同所获得的权利的保护,因此撤销备案登记就不是简单的逆向程序,仅第三人单方申请未通知购房人就进行撤销,势必使预售购房合同备案登记的行政监管失去法律意义。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正当合法的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不能随意撤销。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77条规定,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该提交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是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前置程序,房地产管理部门仅依据开发商单方申请就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势必会对购房人获得房屋所有权产生影响,损害购房人的民事权利。东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未通知购房人的情况下,作出撤销陈龙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行政行为,没有充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知情权以及购房人因签订购房合同而获得的相应民事权利,违反了行政管理必要的合理合法的正当程序,应予撤销。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东乡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撤销陈龙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决议》。

抚州楼盘临川区人民法院 黄国平 梁钰

责任编辑: duan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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